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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來公司欠人錢變更了法人-公司以前欠債,故變更法人代表,請問新的法人代表是否要承擔什么責任和義務

      來源:未知 發表時間: 2021-03-01 13:24
      大家在使用公司變更過程中可能會有原來公司欠人錢變更了法人的問題,今天就由慧用心為大家從以下幾個方面:公司法人代表變更后原法人還要承擔公司之前的債務嗎、公司以前欠債,故變更法人代表,請問新的法人代表是否要承擔什么責任和義務來和大家一起看看原來公司欠人錢變更了法人的問題。
      公司以前欠債,故變更法人代表,請問新的法人代表是否要承擔什么責任和義務

      公司屬于法人,本具有民事行力和民事責任能力。法人代表只是公司的代表果你們企業的性質是公司那么對于公司的債務只需要以公司的財產來承擔民事責任。法人代表的個人財產并不對公司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公司法人代表變更后原法人還要承擔公司之前的債務嗎

      不需要承擔。法定代表人只是代替公司處理債務問題,真正需要承擔公司債務債券的還是公司。

      若公司名義貸款,更換法人不影響還款,由公司承擔還款責任。債務不是法人來承擔的,是公司來承擔,法人只是處理債務問題。

      如果法人不是股東,那法人沒有直接的利益損失。如果新法人是股東,也就是公司是轉讓過來的,但股權轉讓是協議是有規則的,如果原股東債務沒有告訴新股東,那按規定是可以追究原股東的責任。在公司法人轉讓前務必弄清楚債務清償的事情,并有協議劃分原股東的債務清償問題。

      但是企業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需要承擔責任。

      《民法通則》

      第四十九條 企業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法人承擔責任外,對法定代表人可以給予行政處分、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超出登記機關核準登記的經營范圍從事非法經營的;

      2、向登記機關、稅務機關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

      3、抽逃資金、隱匿財產逃避債務的;

      4、解散、被撤銷、被宣告破產后,擅自處理財產的;

      5、變更、終止時不及時申請辦理登記和公告,使利害關系人遭受重大損失的;

      6、從事法律禁止的其他活動,損害國家利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

      擴展資料

      案例:

      2009年,馮某經人介紹與某房地產公司法人代表黃某相識。后黃某以房地產公司因開展招商業務需資金周轉為由,于2010年期間分兩次向馮某共借款120萬元并出具了借條。

      2011年4月,房地產公司再次向馮某借款30萬元,該公司重新出具借條給馮某,《借條》載明公司現共借到馮某150萬元,該借款用于公司招商開發等費用,并以公司土地項目作擔保。還款期限屆滿后,房地產公司沒有依約清償借款,馮某催收無果后,遂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房地產公司償還債款150萬。

      房地產公司認為馮某與房地產公司之間不存在債權債務關系,該《借條》是馮某與黃某惡意串通、為牟取不法利益而偽造的,黃某并沒有將款項交給房地產公司入賬,馮某提供的蓋有房地產公司印章的《借條》;

      只是黃某個人濫用其持有房地產公司印章的便利擅自作出的行為,且2013年公司已變更股東,黃某不再擔任公司的法人代表,黃某與馮某的借款行為屬于其個人行文,與公司無關。因此應當由黃某承擔還款責任。

      江門中院經審理認為,《借條》是證明當事人雙方存在借貸合意和借貸關系實際發生的直接證據,具有較強的證明力。該《借條》加蓋了房地產公司的印章,并其內容也明確載明是房地產公司因項目開發需要資金而向馮某借款,黃某只是作為房地產公司的法人代表和借款經手人簽名確認,公司變更法人代表不影響債務清償。

      至于該筆借款是否入房地產公司房地產公司的賬戶,這屬于公司內部管理問題。房地產公司否認涉案《借條》的真實性,并抗辯馮某未實際向其交付借款,但直至判決前,房地產公司仍未能提供任何證據證明其主張,亦不能對其未實際收到借款而又不收回《借條》作出合理解釋。故房地產公司理應向馮某償還債務150萬。

      參考資料:江門市中級人民法院-公司變更法人代表仍需承擔前手債務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公司法人代表變更后原法人還要承擔公司之前的債務嗎

      法人代表變更后不需要公司務問題,只是代替公理債務。

      《中華人民共民法總則》

      第六十一條

      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規定,代表法人從事民事活動的負責人,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義從事的民事活動,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 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權力機構對法定代表人代表權的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相對人。

      擴展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十三條 法定代表人

      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長、執行董事或者經理擔任,并依法登記。公司法定代表人變更,應當辦理變更登記。

      第二十條 股東禁止行為

      公司股東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東權利,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不得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 公司股東濫用股東權利給公司或者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二十五條 公司章程內容

      有限責任公司章程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公司名稱和住所;

      (二)公司經營范圍;

      (三)公司注冊資本;

      (四)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

      (五)股東的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

      (六)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七)公司法定代表人;

      (八)股東會會議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股東應當在公司章程上簽名、蓋章。

      公司法人代表變更后原法人還要承擔公司之前的債務嗎

      法題:我是公司的法人代公司當初貸款時由我簽字?,F在法人代表,請問變更之后我是否還需要承擔債務責任?(律師呼叫中心邀請天津律師為您解答本問題) 劉律師:公司貸款屬于公司債務,法人、公司名稱等信息的變更不影響公司債務的承擔,與您個人沒有直接關系,即仍由公司承擔責任。 孫律師:公司名義貸款,更換法人不影響還款,由公司承擔還款責任。 相關知識——法人、法人代表、法定代表人的區別 根據我國民法通則,“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 這里規定得相當明確,法人是一種組織,而不是某一個人。 “法人代表”一般是指根據法人的內部規定擔任某一職務或由法定代表人指派代表法人對外依法行使民事權利和義務的人,它不是一個獨立的法律概念。 “法定代表人”是一個確定的法律概念,它是指依照法律或法人組織章程規定,代表法人行使職權的負責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沒有正職的,由主持工作的副職負責人擔任法定代表人,設有董事會的法人,以董事長為法定代表人,沒有董事長的法人,經董事會授權的負責人可作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法人代表依法定代表人的授權而產生,沒有法定代表人的授權,就不能產生法人代表,而法定代表人則依法由上級任命或由企業權力機構依法定程序選舉產生。作為民事權利主體的法人,其法人代表可以有多個,而法人只有一個法定代表人代表法人獨立行使法人職權。法人代表對外行使權力都要受到法定代表人授權的限制,他只能在法定代表人授權的職責范圍內代表法人對外進行活動,他的行為不是法人本身的行動,而是對法人發生直接的法律效力;而法定代表人有權在法律規定的職權范圍內,直接代表法人對外行使職權。法人代表的變更沒有一定的程序,他不需要登記;而法定代表人是法人應登記的事項之一,這是法律規定的必經程序,如有變更,應及時辦理變更法定代表人登記手續。打字不易,如滿意,望采納。

      公司法人代表變更后原法人還要承擔公司之前的債務嗎

      應該不需要承擔應該由公司承擔的責任,但是,從公司法的角度上看,法定代表人應該承擔的其他責任還是應該承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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